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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新建超低能耗建筑补贴600元/㎡

发布时间:2022-05-16 10:44:26 来源: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关于支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实现"双碳"目标的系列指示批示精 神,抢抓降碳减排发展机遇,推动我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 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振兴工业经济,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推广力度

(一)推动规模化应用。

按照《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22-2025年)》,支持以哈尔滨为发展核心区,齐 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为发展示范区,全面开展超低能 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到2025年底,哈尔滨市建设超低能耗建筑 580万平方米,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分别 达到65万平方米,其他市(地)分别达到20万平方米,全省竣工和在建超低能耗建筑面积累计达到100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扩大应用范围。

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和国有投资的项目全面采用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和产品,鼓励在社会项目中加大相关技术和产品的应用力度,统筹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融合发展, 推动文教、卫生等系统开展超低能耗建筑改造,促进相关技术和 产品的广泛应用,支撑产业发展。[责任单位: 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强化政策引导

(三)强化规划保障。

将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要求纳入当地控详规划,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并将超低能耗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按照《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专 项规划(2022-2025年)》明确的任务目标,保障超低能耗建筑用地需求,确保超低能耗建设项目落地。[责任单位: 省自然资源 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加大资金扶持。

设立省级发展超低能耗建筑专项资金,对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市县政府积极推动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建设,吸引相关企业优质资源向超低能耗建筑产业集聚。对新建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最高600元、既有建筑改造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最高300元。确定为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先行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60%,剩余资金待专项验收后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据实清算,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发。鼓励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政策,对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的本级建设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工信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五)实施容积率奖励。

在办理规划审批(或验收)时,对于采用超低能耗建筑方式建设的项目,因墙体保温等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其地上建筑面积10%以内给予奖励,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核算,具体奖励面积比例由各市(地)政府确定。已取得土地、规划等手续,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同等享受支持政策;仅增加保温墙体厚度的,可按已批复规划建设,且不考虑对其他指标(消防指标除外)影响。[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六)引导合理取费。

结合超低能耗建筑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补充完善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组织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发布相应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引导合理确定设计费取费标准。政府投资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要将建设成本增量提前纳入项目投资估算。【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七)减免供热相关费用。

对采用集中供热的超低能耗建筑, 支持采取供热计量方式收费或按地方确定的比例进行减免。"煤改电"用户采暖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责任单位: 省住建厅、 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各市(地)政府(行署)]

(八)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改造。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进公共机构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节能改造成本可在合同规定年限内,在其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机关局、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九)加快拨付监管资金。

对超低能耗商品房项目,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拨付节点,实现实时拨付。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 期的超低能耗商品房项目,可按栋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责任单位: 省住建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上浮销售备案价格。

超低能耗建筑在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时,指导价格可适当上浮30%左右。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超低能耗自住住宅的,贷款额度上浮5%-20%,具体上浮比例由各市(地)确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推动产业链生成

(十一)提升产业层次。

省级各类产业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超低能耗建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贷款贴息、财政奖励方式给予支持;对列入我省重点新产品开发导向的超低能耗建筑产业产品,按照省重点新产品政策 给予支持。〔责任单位: 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二)强化招商引资。

对落地建设的超低能耗建筑产业链节点项目,按照我省已出台招商有关政策措施给予支持。重大项目可以"一事一议”",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个性化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财 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三)支持企业拓展业务。

鼓励各市(地)政府出台政策措施,降低企业产品外销物流成本。支持超低能耗建筑领域设计、 施工、技术服务等单位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超低能耗建筑产品供应商申请相应设计、施工、安装等资质,拓展业务参与工程建设,提高产业集中度。[责任单位: 省住建厅、省工信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四)强化金融赋能。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融资、上市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支持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新技术和新产业;鼓励保险公司提高对超低能 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企业的保险保障水平,创新保险产品,有效 提升相关保险产品承保和理赔效率。对符合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投放到超低能耗建筑领域中小企业的创新信贷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季度平均贷款余额0.3%标准给予直接奖励。加大知识产 权融资支持力度,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参与超低能耗建设和改造的,同等享受相关金融支持政策。[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 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五)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实施超低能耗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每年实施一批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促进一批省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加速产业化。对超低能耗建筑产业领域的墙材、门窗及新风技术等原创性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按照我省现行促进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给予支持。[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省工信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六)引导数字化绿色化转型。

鼓励超低能耗建筑关键产品生产、重要部件制造、装配式建造等环节智能化转型,运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产品生产经营环节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鼓励超低能耗建筑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融合发展,加大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智能运维的推进力度,加强建筑全生命期的低碳建筑建设和运营管理。对实现超低能耗建筑产业领域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发展的,按照我省现行促进数字化、绿色化的有关政策措施给予支持。[责任单位: 省工信厅、省住建厅, 各市(地)政府(行署)]

本政策与本省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 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印发